漏电保护装置的装设应重点设防和一般监控相结合
漏电保护的装设范围 : 可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中第3.1.1条,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的规定进行,即在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中选择火灾危险性较大、人员密集的场所、特别重要的房间、具有可燃物的库房等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在这些区域或场所,除干线或总配电箱进线处需要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外,在每个具体的供电回路和照明回路上也要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不仅在事故时能发出漏电事故信号,而且平时亦要经常监视线路和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值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但并非对具有重点保护对象的建筑物中所有的配电箱或照明箱的出线回路都要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因为这些建筑物中也有线路敷设比较规范的场所,其发生接地电弧短路的可能性较小,在这些地方漏电保护即可简化,只需在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处或总干线上装设简单的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不必在每个配电箱的每个回路都装设复杂的漏电保护装置。
总之,将建筑物分类、保护对象分级、供电区域列档次,分清主次,重点设防(漏电保护装置装设到配电箱或照明箱的出线处,平时和事故时都可实时监控)和一般监控(漏电保护装置仅在总干线或配电箱的主断路器处装设,只在事故时报警)相结合,不一刀切 等作法,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防火漏电保护系统,节约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