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对公司的管理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但是,亚大地区有些国家在这方面仍超过香港。例如,新加坡比香港更加强调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之角色。在香港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审计委员会。公司之管理问题已受到监管机构及专业与商业界的密切注意。因此可以预计这方面的条例将进一步收紧。这一规定的依据是一种相当过时的及不受许多地区认同的虚构概念:香港公司至少要有两个人才能组成一个公司。因此,一间只有一个所有者的公司至少有一股要由一位名义人来替受益人保管。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的做法是这位名义人向受益人发表一项信托声明,并附有一份由名义人以转让者身份在空白处签字的转让书和股票买卖单。这样,受益人的利益才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