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偿担保机构向银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受保企业追偿,即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形式上属于清偿保证人的债务,但对于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实质上仍然属于清偿他人(主债务人)的债务,因此当然产生追偿的必要。担保机构应积极行使追偿权,以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担保机构追回代偿资金的措施包括:对有望摆脱困境的债务人,担保机构应帮助其走出困境,然后与其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收回代偿资金;扣划债务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和会员基金;处理抵押(质)物或财产权利;要求提供保证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提起诉讼,等等。
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后,其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但银行仍有义务协助担保机构行使追偿权,即银行还应当履行后合同义务,如向担保机构提供相关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