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丰台区地下空间备案
办理丰台区地下空间备案
办理丰台区地下空间备案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宿的要求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
(二)因平时使用需改变地下空间内部布局的,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新设置的房间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地下空间存在结构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问题,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地下空间使用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使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及改造竣工验收,应当向单位、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提出申请,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申请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申请书;
(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
(四)申请人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使用管理从业人员教育行业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行业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责任书及复印件;
(六)规划、消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或者检查、验收文件及复印件;
(七)租赁、借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借用)合同及复印件;
(八)其他共有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
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使用。批准使用的,发放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以下简称平时使用证,由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有效期2年);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审批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向单位、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提出申请,在变更使用前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申请审批。
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管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地下空间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使用和考核制度。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批准公布。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