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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的10个涉税问题提醒

2022-02-06 09:00:01  280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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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的10个涉税问题提醒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顾名思义,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业对于高企认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且高企的四大评分标准中(评分标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中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会占到30分。知识产权不单是指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只是属于知识产权的其中一种。

1.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上有何税收优惠?

答: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我能否放弃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

答:可以放弃高企的所得税优惠,有选择的权利。

提醒: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仍然需要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不管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3. 高新技术企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长结转年限?

答: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

4.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包括哪些?有何比例限制?

答: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注意: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5. 高新技术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这里的总收入包括?

答:1. 这里的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2. 针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确认,其一是企业现有的产品(PS)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服务);其二是企业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RD) 是否属于转换产品(PS)的核心技术。

6.高新技术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7.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备案吗?

答: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8.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需要保管哪些资料留存备查?

答: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9.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9711日,A企业可自2019年度1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920202021年。

10.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不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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