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程序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非银行贴现业务经办机构)具体操作程序: 一、出票银行在企业当地时: 1、企业准备好汇票原件、盖好背书章、提供清晰票面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收款单位名称、帐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和企业在出票银行柜台查询;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即电话通知自己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 4、企业确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到帐即交易完成。 二、出票银行不在企业当地时: 1、企业提供清晰票面及背书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收款单位名称、帐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传真给贴现业务经办机构。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办机构发电函或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出票银行查询,一般在个工作日内回复。 3、企业准备好汇票原件,盖好背书章,在邻近银行打款,贴现银行验证汇票原件,即电话通知自己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约分钟到帐。 4、企业确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到帐,即交易完成。
企业在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会将收到的现金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中,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对所持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时机,如此以来,可能会出现企业为了不同目的而通过贴现方式调节某一期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从而导致现金流量表数据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现金流量情况。
银行承兑汇票在经济贸易过程中已起到了支付工具的作用,但却未计入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相关项目中,意味着这部分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采购和销售,事实上没有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或“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中,虽然长期来看终不会影响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数,但却导致各会计期间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数据失真,不利于投资者合理分析企业的经营现金流情况。
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