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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岗劳务派遣资质办理,助您赢得竞争优势

    2024-12-12 07:11:01 485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具体要求: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3)行业协会参与“互为代理”管理;

    (4)明确贯彻落实的措施、过渡期原则及法律责任;

    (5)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6)可实际经营注册地址。

    劳务输出属于外包吗

    1、劳务输出不属于外包。

    2、劳务输出并不是含义明确的词语,而是社会经济中形成的约定俗称的词语,不同情况下所指含义并不一样。

    3、我国劳务输出的方式主要有5种:

    (1)通过对外承包工程带动的劳务输出。各种形式的承包工程需要承包公司派遣相关的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技术培训人员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

    (2)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外雇主签订劳务合同派出劳务人员;

    (3)在境外投资、兴办企业派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培训人员;

    (4)通过成套设备和技术出口需本国劳务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而产生的劳务输出;

    (5)民间劳务输出。劳动者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自己联系出国谋职。

    与传统的用工方式相比,劳务派遣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求,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劳务派遣特殊的三方关系构造也容易被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来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确认了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同时对其从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制。为控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6月20日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4日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5、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这里的“跨地区”,是指跨不同法定标准的地区。《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均未明确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8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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