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急)诊病历格式及记录内容:
1、门诊病历本 :即目前各医院门诊应用的有患者保存的门诊简要病历。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1)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2)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3)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规范住院病历书写名称:
1、住院病历是患者在住院期间的全部诊疗资料,必须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名称规范书写,如: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 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 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不得随意用“入院志”、“住院志”、“住院记录”、“再入院志”等名称。
2、病程记录:分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不得用“首次病程志”、“首程记录”、“术后志”“术后首程” 等不规范名称。
3、转科记录:不用“转出志”、“转入志”等。
4、阶段小结:不用“病历小结”、“月小结”等。
5、出院记录:不用“出院小结”、“出院总结”等。
6、交、接班记录:不用“交、接班志”等。
7、死亡记录:不用“死亡小结”、“死亡总结”。
8、手术记录:不用“手术志”、“手术总结”等。
9、手术同意书:不用“手术协议书”、“手术合同书”等。
10、规范诊断:
(1)入院记录应用初步诊断,出院诊断;
(2)24 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用入院诊断,出院诊断;
(3)24 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诊断,死亡诊断;
(4)交(接)班记录,入院诊断,目前诊断;
(5)转科记录,入院诊断,目前诊断;
11、首次病程记录中的诊疗计划,不能用“诊疗意见”、“计划”等。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