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们对殡葬服务一直有个印象,主要是为逝者服务。所以,如果家属之前没有去世,那么一定不能让殡葬服务人员进入家中。否则家人会受到死亡威胁。这种让殡葬服务人员进入家中的行为,就像是把死亡引入家中。所以普通人为了避免不孝的指责,宁愿等到家人去世后再让殡仪服务人员进家门,也不愿让家人在弥留之际看到殡仪服务人员。 然而,这种做法对濒临死亡的家庭是好是坏呢?其实是值得反思的。因为,在殡仪服务开始由外人办理之前,我们的殡仪服务基本都是由家属办理的。在家属办理的年代,临终关怀是整个殡葬服务的一部分。因此,在传统的丧葬礼俗中,我们发现死亡是丧葬礼俗的一部分。因此,殡葬服务离不开临终关怀。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殡葬服务逐渐脱离家庭的控制,使得殡葬服务于丧、葬、葬、祭的死亡处理。临终关怀不再是殡葬服务的一部分。我们的社会之所以演变成这样,是因为临终关怀被认为是家庭私事,不适合作为外人的殡葬服务人员介入。一方面来自于社会对死亡的禁忌,认为殡葬服务人员的进入会将死亡带入家中。因此临终关怀不仅在殡葬服务中被忽视,而且被认为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一、什么是海撒? 海撒,即骨灰海撒,是一种生态埋葬方式,将死者的骨灰撒入大海。骨灰通常由专业的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在特定的海域通过庄严的仪式慢慢撒入大海,使死者回归自然。 二、海撒的种类 1. 集体海撒 集体海撒是由政府部门或殡葬服务机构组织的大规模海撒活动。一般来说,许多家庭会在特定的时间安排参与。许多死者的骨灰通常用大船撒在海里。 优点:成本相对较低,是经济条件有限的家庭更经济的选择。同时,集体海撒也能让家庭感受到一种共同的记忆氛围,减少孤独感。 缺点:由于参与家庭较多,仪式的个性化程度可能相对较低。此外,集体海撒的时间表可能不能完全满足每个家庭的具体需求。 2. 个性化海撒(包船海撒) 个性化海撒通常是指家庭成员通过租用特殊船只为死者单独举行海撒仪式。这样,就可以根据家庭成员的要求进行个性化的安排和安排,如选择特定的音乐、鲜花、祭品等,使仪式更符合家庭成员的意愿和死者的个性。 优点:仪式高度个性化,能充分满足家庭成员对送别亲属的特殊需求。家庭成员可以自由选择海撒的时间和地点,更加灵活方便。 缺点:成本相对较高,家庭需要承担较高的经济成本。同时,由于船舶和人员的单独安排,组织协调也相对困难。
殡葬车行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持冷静和尊重:遇到殡葬车队时,驾驶员应保持冷静,不要惊慌失措。减速行驶,避免鸣笛,以示对逝者和家属的尊重。 遵守交通规则: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殡葬车辆在道路上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应主动让行,避免穿插或超越殡葬车辆。保持距离,避免紧急制动或其他潜在的交通事故。 礼让行车:如果殡葬车队需要穿越道路或进行其他活动,应主动礼让,给予他们足够的空间和时间。这不仅是对逝者的尊重,也是保障交通的重要举措。 避免分散注意力:驾驶员在遇到殡葬车队时,应集中注意力驾驶,避免因好奇或关心而分散注意力,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1。 了解当地习俗:在不同的文化和地区,对于殡葬有不同的习俗和规定。在不熟悉的地方驾驶时,提前了解当地的相关习俗和交通规则,以免无意中冒犯他人或违反法律。 驾驶:在殡葬活动附近区域行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路况和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避让措施,确保行车。
亲人在外地死亡,尸体想拉回家?国家准许吗? 尸体可以送回老家。相关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厅(局),外事办公室及民航部门,各铁路局: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现对尸体运输作如下规定: 一、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 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24小时内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五、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航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