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是指行政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仲裁委等)赋予鉴定入围资格的专业机构接受委托,由机构指定专业鉴定人,依据法律法规、当事人诉请范围或指定范围及诉请证据,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对指定工程涉及的工程造价进行分析、研判,做出专业的造价鉴定意见,作为审判庭审理案件处理纠纷的一个重要参考证据。造价鉴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及法律性,涉及的内容广泛而复杂。
1工程造价鉴定的特点
建筑工程具有较强不易察觉的特点。在工程处于投标、在建工程、竣工完成、使用阶段均存在开展有工程造价鉴定现象,对鉴定人员的洞察力以及专业技能具有很高的要求。受控因素多,鉴定难度大。建筑工程的当事人较多,涉及政府、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劳务方、材料商、企业、个人等多方主体,营造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但又集成了承揽、买卖、技术、委托、运输、租赁、供用水电、借款等合同一些特点,事实调查较为繁杂;如果工程多层分包,甚至是违法转包,则难度系数进一步增大。建设工程从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到营运,周期长,建筑材料链条长,过程复杂,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证据链庞杂,导致鉴定难度大。造价鉴定要求坚持合法性、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原则,分析研判意见或结论既具主观性特点,又有被动性特点,是对当事人举证的应用,其前提是建立在客观、科学分析证据基础上,以保证造价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2造价鉴定中证据的应用
2.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证据
依照民诉法包含有八种当事人举证: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鉴定意见未出具前,目前国内纠纷审理实践当中排列第二的当事人陈述、书证在纠纷中属于关键证据。
2.2对证据三性的基本识别
真实性、合法性虽由审判庭认定,但鉴定人也应从专业(不是法律)角度有一个基本常识判断,比如存在阴阳等多份合同或某个签证变更单真假难辨情况,在审判庭未明示下,则鉴定机构亦做出几份合同下单列各自的造价或假定真假其造价多少,由法庭做出判断,否则会犯“以鉴代审”错误。鉴定人体现的专门技能、主要是在对工程证据链体现有关造价的关联性、必然性把握上,不能将可疑、单个、偶然性争议的证据作为认定造价多少的考量。
2.3搜集证据、对证据进行分类
2.3.1分类排列证据
当事人陈述:包含起诉状、答辩状、陈词、单方工程结算书、问话笔录、庭审笔录中的当事人陈述等。书证: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备案竣工验收证明、规划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等;方案图、初步设计图、施工图、变更图、甲供材范围、甲指乙供品牌单、修复加固设计;招投标文件、清标记录、中标通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组织设计、开工令、变更通知、工程签证、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分包协议、材料样板、票据、月或节点进度款批复报告、索赔报告、报价单、询价单、信息价、中期结算报告、竣工图、竣工资料、隐蔽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证明、验方单、审价报告、财务报告、收付款证明票据、索赔报告、预结算书、工程资料来往签收登记表;快递单、签收单、退场记录、施工日记、气象证明、监理月报、监理证明、租赁合同、进货单、供货单、银行进账单、律师函、工资表、社保记录、行政部门文件;地勘报告、测绘报告、检测报告、专项报告、财务报告、质量评价等;经公证的公证书、报警书面记录、信访记录、调解书、档案馆查档资料等;关联的新闻报道、判决书、仲裁书。物证:现场的临设、塔吊、架子、提升机、搅拌站、大门围墙场地等,现场的材料、构件、货品、在建工程等;现场痕迹:塌方、水火等破坏构件材料等痕迹。视听资料:照片、录像、CAD或PDF设计等数据光盘、电话录音磁带等,区分为合法手段取得的和私下取得的资料。电子数据:邮件、传真、电脑或U盘、移动硬盘内文件、微信留言等。证人证言:建设工程专家的证人证言、利害方的证人证言、第三方知情人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含自行委托及审判庭委托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行政机关主持的勘验笔录(含拍照、绘图、文字记录、检验、测量记录等),鉴定机构在审判机构授权情况下由当事人参与的勘查笔录。
2.3.2按时间、按基建产品形成规律的顺序排列证据链
以造价分析为目的,就证据来源、证明对象、证明目的予以分析。来源及对象是手段、目的是比如多要价、少给价、不给价,就当事人的攻守证据链,鉴定应从专业造价角度深入客观科学的研判证据,对当事人的“在商言商”方法、手段、目的有清晰高超的认识和应用。因此、造价工程师鉴定人应具备一定的证据应用“专门”技能。
2.3.3区分直接和间接证据,原始和传来证据,就造价关联证据事实
如认可的合同和图纸,认可的定价单、签证单、变更单等为直接证据,而单方的工程通知单、报价或核价单则为间接证据。如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认可营造资料为原始证据,在庭审中的监理证明则是传来证据。
2.4证据关联性的应用
当事人陈述:如起诉中的陈述请求支付多少工程款或答辩多少工程款,此为当事人的纲领,其相应的证据链应有关联的证据;比如单方结算书,如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否则是待定可疑造价事实。比如总价包干、只要是已验收合格则该总价的内容包干不再另自行计价,该结算价不管多了少了应直接引用,不得再行鉴定;如庭审中的共性内容、鉴定必须直接采纳作为计价依据,对争议大的细节陈述应结合整体书证、物证、勘验等其他证据做出合理客观分析,并单列有关事实下的造价。书证:作为鉴定中主要分析研判的证据链,正确区分客观事实、法律事实证据,如合同约定采用某期信息价、不管其中某项材料价实际高或者低,除非当事人有达成另外合意,鉴定不得另作主张,鉴定需遵循“从约”规则、即遵守当事人的“法律事实”合同约定。如竣工图、有时存在某未做分项工程或变化了的分项工程在竣工图上显示有做,虽合同约定按竣工图结算,但关联的联系单、隐蔽验收记录等多个证据显示某项子工程确实未做或变化,则应遵循客观事实原则、就存在瑕疵的竣工图中分项工程按相应的其他证据进行调整造价。如已有关联的生效文书就某项细节工程做出判决,鉴定应优先考虑该细节工程材料有关判决证据优先于其他证据中的关联该细节工程证据。方案图、施工图、竣工图均是静态的证据,变更单、联系单、签证单则是动态的证据,通常一般是该类动态证据优先于静态证据、但不排除竣工图优先于变更单或施工图,鉴定须有整体把控能力,分析手段应体现追求真实客观的证据并应用。如合同约定某措施费按实际建筑面积计价,当中备案规划验收面积少些、按建筑面积规范计算多些,则应按申请人竣工时状态的建筑面积规范计算,不能仅拘泥于备案书证大于实际图纸书证。如申请人主张某项细节专项分包实际由总包做了需增加造价、但由于自身举证不够、可通过被申请人的驳斥或反证中或有关分包材料查询该细节专项材料,如被申请人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则一般应予以认定申请人的该细节造价事实。如当事人采用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约,则通用条款可视为工程惯例,就没有约定的事实通用条款相当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约定。书证的应用一定程度体现了造价鉴定人员在营造技术、证据使用、造价分类、工料计算、民商事合同等法律法规应用等“专门”技能。物证:对立双方、鉴定方或法庭参与人的查勘物证内容,通常一般大于当事人的书证、陈述等证据的关联事实。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就经公证的生效公正书当中的反映事实一般优先于陈述、书证,就当事双方认可的比如工程语言如“CAD”图纸设计内容可以直接应用,否则是纸版图纸书证大于该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利害关系人所陈述的事实一般是可疑事实,如是申请人的关系利害方陈述的对己方不利事实、向对方认可,则直接应用该事实证据。鉴定意见:在质量问题与造价多少问题捆绑纠纷中,审判庭委托的经过质证的质检报告优先于自行举证的专业检测报告,造价鉴定应有先质量、后造价的思路,按合同应是质量合格才算钱、不合格不算钱,应审理需要计算返修合格的造价。在质证阶段、鉴定人有就造价专门问题给予解答的出庭义务。勘验笔录:行政部门主持的勘验记录事实优先于有关陈述、书证等证明事实,鉴定直接应用。如受托造价鉴定查勘中,应合规的做好笔录,对“看、听、问、答、测、录拍”事实做好笔录,对于看到的事实、提到的问题、回答的事实、听取的意见、测量绘制的现场内容尺寸、录像拍到的照片做好记录备存。鉴定人应充分使用审判庭已有的质证问话记录,仅该记录还不够,造价鉴定应用的手段包含分清主次、单一、并列、交叉、孤立等证据,就各个证据链条体现的造价关系探究出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必然性的造价证据,求同存异,固化共性、佐证个性,分类关联出正方、辩方或反方的书证、陈述、物证、勘验笔录等材料,目的是从证明公平合理造价角度排列出无争议证据,单列出存争议证据,以期为公正造价鉴定意见的出具建立客观科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