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联系我们

    地址:天津市建设路35号

    联系:李峰

    手机:

    微信:

    小程序

    未取得医师证开诊所怎么处罚

            2023-11-08 03:02:52        923次浏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612889 次     店铺编号35221824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百业头条     专属客服:李春琳    

    2

    回到顶部